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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11”较大中毒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4-05-25 00:37:50 作者: 五星体育360在线直播

  2017年11月11日12时左右,位于钟祥市湖北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十组)的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发生一起脱硫塔卸料致1人中毒死亡,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又造成2人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2.5万元。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11月12日,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荆门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荆门市监察局、荆门市安监局、荆门市公安局、荆门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组成的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11”较大中毒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市安委会3名化工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由山西晋城点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成功重组钟祥市金鹰磷化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注册成立的,公司地址为荆门市钟祥市荆襄磷化循环产业园(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十组),占地面积700余亩,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现有职工480人。注册资金伍亿陆仟万圆整,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X7,营业范围:液氨批发(票面),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生产,建材、化肥、机械设备销售,装卸服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WH安许证字[0905],许可范围:液氨21万吨/年、甲醇3万吨/年,有效期至2019年4月27日,暂未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钟安经(乙)字[2015]007号,经营方式:批发(票面),许可范围:液氨。企业具有24万吨/年氨醇生产线年真正开始启动建设,总投资16亿元,2014年3月开始点火进行试生产,2015年7月,公司生产逐渐转入达标满负荷5机生产,日产氨醇820吨左右,2015年12月,公司和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建设二期年产30万吨合成氨项目,此项目计划投资14.5亿元,2016年12月正式开工建设,计划2018年11月投产运行,项目全套工艺将采用目前国内最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实现废弃物的综合循环利用。

  合成氨原料气中的COS(氧硫化碳)、CS₂(二硫化碳)和残存的水汽反应生成易脱去的H₂S(硫化氢)。

  精脱硫剂(活性炭)属于一种吸附型脱硫剂,对原料气中的COS也可发生反应,同时H₂S与原料气中残存的氧作用生成硫被脱硫剂吸附。

  从脱碳系统来的原料气从脱硫塔顶部进入,穿过脱硫催化剂床层从底部出来经预热器加热后进入水解塔顶部,从水解塔底部出来经冷却器冷却,再经分离器分离后依次从两个精脱硫塔顶部进入,从底部出来制得合格的原料气送压缩机四段。

  精脱硫D塔直径:Φ3600mm,高H:26015mm,全容积237m³;填料装填孔和卸料口内径均为:Φ500mm,孔长L:320mm。该设备设计压力2.3MPa,工作所承受的压力2.1MPa,设计温度50℃,工作时候的温度35℃。活性炭填料层从上至下分为三段四层,第一段T104为一层填料,填料层及瓷球层厚度4240mm;第二段T104为一层填料,填料层及瓷球层厚度4190mm;第三段ET-3、ET-7填料各一层,填料层及瓷球层厚度7400mm。

  2017年9月27日,金鹰公司全面停产检维修。根据车间安排,10月31日合成车间修东西的人王某某、万某某将精脱硫D塔第二段一层、第三段两层活性炭填料卸完,并将各段卸料口关闭。11月10日上午将精脱硫D塔第一段上部的装填孔和下部的卸料孔拆开,11月11日11时30分左右,王某某、万某某二人在精脱硫塔D塔上段卸料孔处的平台上用铁耙和铁锹往塔外扒活性炭填料,扒了约1/3,覆盖在活性炭填料上部的不锈钢丝网,随着活性炭下移堵住了卸料孔,导致卸料不通畅。11时35分左右,万某某擅自一人带着手电筒经爬梯爬到上部装填孔处对塔内情况做查看,约5分钟后,在卸料孔扒填料的王某某喊万某某问情况,没有回音,王某某感觉有问题,立刻爬到上部装填孔处检查,发现脱硫塔内手电筒亮着,万某某躺在塔内,身体还在挣扎,万某某可能将身体的上半部伸进塔内,在探身瞭望塔内不锈钢丝网堵塞情况时身体重心超过人孔中心线,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后中毒,(应急结束后检测脱硫D塔内一氧化碳浓度为14000ppm,而允许浓度为30ppm;硫化氢浓度为3.7ppm,允许浓度为10ppm)意识基本丧失,坠入塔内,王某某立刻大声朝塔下呼救。脱硫塔附近的其他检修人员听到呼救声后,立即联系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兼合成车间主任戴某某,12时00分左右戴某某随即赶到现场,因救人心切,戴某某未佩戴任何防护器具即爬进塔内施救,也昏倒在塔内。随后车间分管设备维修的副主任蔡某某和维修工王某某、何某某赶到现场,蔡某某组织王、何二人佩戴安全带和长管式防毒面具,通过蔡某某刚放入的软爬梯进入塔内施救。由于人员所处位置离装填孔的高低位差约3米,二人无法将被困人员救出。同时因动作剧烈,长管防毒面具造成呼吸困难,坚持不住,二人通过软爬梯和安全带在蔡某某和随后赶到的企管部长王某某的帮助下爬出塔外。这时其他员工将空气呼吸器送到塔上,王某某帮助蔡某某佩戴空气呼吸器入塔施救,进入塔内后蔡某某将自己佩戴的空气呼吸器面罩给戴某某戴上,自感不适,又拟将空气呼吸器拿来自己戴上,但还未来得及就中毒瘫倒在塔内。12时15分左右公司副总蔡某某拨打120、119急救电线分左右公司副总工黄某向上级安监部门电话报告事故,并指挥调集全厂长管式防毒面具和空气呼吸器、救护绳、安全带等救护工具,将氧气瓶拉到现场通过氧气带向塔内输送氧气,通知吊车赶到现场,吊蓝也及时运到现场。接到报告的各级政府领导、武警消防胡集中队、荆门消防特勤官兵、急救部门救护车都先后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经过两个多小时全力施救,终将三人先后救出,紧急送往荆门市第一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三人先后死亡。

  1、伤亡情况:本次事故1人死亡;在盲目施救、处置不当过程中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

  死者万某某,男,汉,中专文化,2015年8月入厂,合成车间净化工段维修工。

  死者戴某某,男,汉,高中文化,2011年12月入厂,任公司副总,分管安全、环保、设备,兼合成车间主任。

  11月13日12时20分,金鹰公司向钟祥市安监局报告了事故发生情况。钟祥市安监局随即电话报告荆门市安监局,并于13时赶到事故现场。荆门市安监局接到电话立即向省安监局报告,并于13时30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图片上报省安监局。

  事故发生后,荆门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市委副书记、市长张依涛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高义勇,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董煜华,副市长胡小国,市政府秘书长何平、副秘书长王华忠,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钟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胡集镇委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安监、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调度应急救援、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11月11日下午16:30,荆门市委副书记、市长张依涛在金鹰公司二楼会议室组织召开“11.11”事故处置紧急会议并要求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省安监局监管三处领导及专家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3个善后工作组“一对一”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工作。11月17日相关赔付、善后工作完成,3名死者遗体全部火化,死者亲属情绪稳定。同时,钟祥市安监局责令金鹰公司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荆门市安监局召开了全市现场事故警示会议。

  1、生产线日置换合格后,精脱硫D塔因停车时间过长(43天),从活性炭填料中解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气体CO和H₂S积聚在塔内,塔内通风置换时间太短(11月10日开孔通风置换,11月11日即开始作业),人员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维修人员万某某在对精脱硫塔进行检修作业过程中,在明知塔内存在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情况下,未按规定佩戴防护面具情况下,擅自一人跑到精脱硫D塔上部装填材料入孔处观望,在观望过程中吸入塔内有毒气体,导致昏迷后坠入塔内;

  3、施救人员戴某某作为公司主管安全副总,在发现万某某中毒坠入塔内后,明知塔内存在有毒气体,在未佩戴防护设备情况下,盲目施救、处置不当过程中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施救人员蔡某某作为车间主任,在进入塔内施救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擅自将自己佩戴的救护器卸下后,佩戴在戴某某口上,最终自己吸入有毒气体后倒下,盲目施救、处置不当过程中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1)安全法律和法规不落实。金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未给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空气呼吸器);

  (2)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金鹰公司对精脱硫D塔临时检修,检修方案制定不规范,未进行风险辨识,未进行专项安全教育,未提出安全防范措施,未实施检修过程控制;

  (3)安全管理缺失。金鹰公司对脱硫D塔检修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组织和人员安排不合理,未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在未佩戴防护设施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检修。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护,修东西的人对安全风险辨识不清,相关负责人对员工的检维修过程监管缺失。企业未严格执行受限空间和动火作业相关规范。事故发生时,对戴某某、蔡某某在救援过程中盲目施救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制止,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金鹰公司对精脱硫设施设备维修安全操作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不熟悉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应急预案不完善,公司未针对CO、H₂S气体中毒事故组织应急演练,从业人员缺乏危险辨识、应急处置、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技能和方法。

  (1)胡集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检查督办落实不够;

  (2)钟祥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钟祥市现有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48家,经营企业151家,重大危险源22处,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5处,仅有3名监管人员,监管力量捉襟见肘;

  (3)钟祥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够。

  经调查认定,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11”较大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年初,胡集镇安委会制定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要点、年度检查工作规划,与全镇各村(社区)、镇直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142份。指导各单位、各企业分别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6项,岗位责任制18项,操作规程16项。截止11月底,全镇共召开四次安委会全会,1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全年共开展大型检查7次,日常检查210次,下发检查表259份,累计查出各类隐患816条,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187份,督办整改隐患784条,整改率达96%以上。并在危化、矿山企业组织了两次互检活动,对金鹰公司等8家危化生产企业的氨站、甲醇、硝酸等重大危险源落实了监测监控方案,掌握动态,立即处理异常情况。

  今年镇主要领导和安办对金鹰公司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达10多次,就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员工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共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5份,目前已全部整改销号。

  2、积极配合荆门市、钟祥市“零点行动”,对金鹰公司等6家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1家停产石料厂进行了夜间督查,防止企业违规违纪生产,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镇安办把企业在复工前进行全员教育培训作为硬性指标,做到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组织复工企业对全体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共培训26场次,参训人员达2500多人次。

  2月份由镇安办相关专家和讲师到金鹰公司对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他员工做了安全教育培训;

  4、今年5月份,根据“迎国检”的要求,镇安办分危化、矿山企业分别制定了迎国检27条、25条指导清单,并认真督促各企业按照清单全面准备,提高了企业软硬件水平,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好评。

  5、全镇扎实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制定活动方案的基础上,利用广播、标语、黑板报进行了宣传,分别在危化、矿山企业组织了13场应急预案演练,6月15日组织矿山、工商贸企业在熊家湾矿开展心得体会文章比赛,6月29日在龙会山矿业公司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1、钟祥市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单位199家,其中生产企业18家(含1家试生产),使用企业30家,经营企业151家。今年以来共制定下发《2017年钟祥市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等安全管理文件17份。根据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有关人员分组对危化品生产公司进行交叉检查,共检查101次,查出各类隐患482条,下达各类执法文书194份,隐患均整改到位。配合荆门市安监局对全市15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再次进交叉检查,共查出隐患519条,442条隐患已整改到位;

  2、对金鹰公司液氨球罐无登记证、京襄公司隐患整改不彻底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其停产整改。今年以来钟祥市安监局还对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现场检查方案2份、现场检查记录4份、责令整改指令书3份、整改复查意见书4份、现场处理解决措施意见书2份。

  3、依法对12家危化品票面经营公司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组织86家危化品经营公司进行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组织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换证工作。还督促金鹰公司30万吨合成氨/年等8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了安全性能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4、组织相关专家进驻金鹰公司、大生公司做安全培训;召开各种安全会议13次,组织举办了5期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培训班,320余人次参加了安全培训。督促全市标准化证书到期的54家企业重新进行了标准化创建工作。督促全市53家危化品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了制定、修定、评审和备案。根据上级要求,对全市危化品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分类统计、上报;对重点监管的19处氨站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个体防护器材进行了专项检查;督促10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到期的企业对其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了辨识、资料修改和登记备案;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其他任务。

  万某某,金鹰公司合成车间净化工段维修工,负责合成车间工段设备维修工作,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精脱D硫塔进行卸料作业时,对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将身体探入塔内,吸入一氧化碳、硫化氢后中毒跌入塔内,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戴某某,金鹰公司副总,分管安全、环保、设备,兼合成车间主任,主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力,未督促落实特殊作业、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辨识不清,冒险盲干,未佩戴任何防护器具进入塔内施救,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事故发生及伤亡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蔡某某,金鹰公司合成车间维修主任,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组织并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力,未向修东西的人进行作业场所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安全风险辨识不清,进入塔内盲目施救,擅自将自己佩戴的呼吸面具摘下救人,导致发生次生事故,对事故发生及伤亡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王某某,党员,金鹰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负责牵头安环部(原部长2017年10月退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岗位风险辨识缺失,未组织员工开展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张某某,党员,金鹰公司合成车间副主任,负责合成车间净化工段安全监管工作,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检维修管理、巡回检查等制度,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郑某,金鹰公司合成车间工段长,负责合成车间净化工段安全监管工作。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未严格执行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未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做检查确认。未向维修人员进行作业场所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未落实公司巡回检查制度,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对设备维护检修过程组织检查监控不足,未制定并组织员工开展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演练,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给予上限行政处罚。

  2、耿某某,金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安监部门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

  1、蔡某某,党员,金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工作(2017年9月前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组织制定大修方案不全面,对本公司脱硫塔检修工作指导督促不力,监督检查不严,未能及时排查脱硫塔检修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不力,未组织制定受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一氧化碳、硫化氢中毒事故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单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理,撤销其生产副总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

  2、张某某,金鹰公司总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组织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公司精脱硫设备检修方案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其总工程师职务,并给予经济处罚。

  3、王某某,党员,金鹰公司董事长助理。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协助董事长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未有效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未督促公司部门履行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单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4、钟某某,党员,金鹰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兼副总,分管公司党群工会、后勤保障、压缩车间。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履行党组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保护作用,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党组织年度考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单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5、黄某,党员,金鹰公司副总工程师。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协助公司总工程师做好组织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精脱硫设备检修方案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单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6、高某某,党员,金鹰公司合成车间维修班班长。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未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未向修东西的人进行作业场所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建议由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金某某,党员,钟祥市胡集镇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但对金鹰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督办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李某,党员,钟祥市胡集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但对金鹰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督办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徐某某,党员,钟祥市胡集镇副镇长,负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但对金鹰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督办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王某某,党员,钟祥市胡集镇镇长、镇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但对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企业督促检查的具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线、陈某某,党员,钟祥市安监局党组成员,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履行了执法检查、培训教育、行政许可、督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完成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但对金鹰公司受限空间作业中毒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检查、督促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线、胡某某,党员,钟祥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认真贯彻落实了安全生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完成了履职尽责清单要求,但对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企业督促检查的具体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监管,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效落实。

  (二)强化政府“包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企业要严格落实危化企业“包联包保”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关键岗位重点部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准则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全员岗位风险辨识活动,切实抓好风险隐患防控工作。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安全规范,实行全过程在线监控,强制推进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实行第三方现场全程监控,并实行报告制。采用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生产安全。

  (四)强化特殊作业管理。切实加强化工企业检维修环节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完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作业规程。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增加检查频次,严厉打击特殊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

  (五)强化员工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技术、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岗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生产防护知识。

  (六)强化应急事故处置。各企业必须修定、补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业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合同。组织多种危险因素、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七)强化安全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化工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凡是违反《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法律和法规的,一律从严惩处。通过严格执法,严厉问责,起到警示教育效果,达到预防事故和遏制事故的目的,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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