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2018年下半年以来,汽车行业进入深度调整期。2019年上半年,汽车产销整体处于低位运行,低于行业预期。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1-6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13.2万辆和1232.3万辆,产销量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13.7%和12.4%。
我国25家主要车企,2019年目标销量合计2,008万辆,上半年实际销量合计仅为819.39万辆,整体完成率只有40.8%。6月虽然我国汽车产销量实现了环比增长,但主要是来自于国五清库存的促销活动,增长的持续性有待观察。
报告期内,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严峻的市场环境,公司继续致力于新客户、新项目的开发,提升市场占有率,实现营业收入26.9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65%。同时,受人工成本上升、出口美国业务加征一定的关税、客户和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影响,主营业务盈利、总利润同比出现下滑。
当前,世界形势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汽车行业和新能源技术发展正在加剧整个行业的重构和剧烈演变。当前的形势对公司来说,机会无疑是巨大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有效应对外部风云激荡的时代变化,要做到内部的变革快于外部的变化。
深化变革、创新商业模式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战略规划与全面预算管理总体策划、推进和实施;二是组织架构与人事薪酬体制建设总体策划、推进与实施;三是精益管理与体系建设工作总体策划、推进与实施。
通过深化变革,提升内部各经营体的经营效率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解决执行力低下的弊病,让大家的工作更高效、更有激情,让愿意努力工作的人有更好的舞台,让低效散漫的人逐步被调整淘汰。
利用PD战略部署、行动计划和RCCM改善计划等工具不断推进精益管理、提升管理上的水准、降造成本、提升人均劳动生产率。各工厂加强管理监督,把低级错误和重复返工造成的浪费纳入绩效管理。同时把设备投资回报率也纳入绩效管理,规范新增添的设备评审,对产品线进行平台化的整合和合理分布,实现全球公司层面的人力、设备资源的有效调度和共享,以提升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对标国内外优秀同行,找短板,补差距。公司专门设立了降本增效小组,联动公司成本数据管理中心、项目办、运营部供应商发展部、研发总院、事业部,一同推动实施降本项目,实行考核和激励,全面推动内部管理降本、设计降本、VAVE降本、采购降本、产品质量降本等。通过设计手册推动设计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通过FMEA库(潜在失效模式分析)来完善质量前期策划,提升产品制作的完整过程工艺水平。
公司建立了计划调度、采购、客户经理“三位一体“的协同工作机制,坚持对计划的规范评审,设立客户库存策略,每月首先着重关注和控制第三方仓库的实存数。
完善上游客户和下游供应商风险评估机制,控制和防范营运资产风险和供应链风险。
集中优势人力物力资源开发重点客户和项目,完善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筛选过滤流程,以此来降低成本,提升盈利能力。报告期内,公司新争取项目83个,获得新客户定点主要有:卡特彼勒(冷却模块)、沃尔沃(新能源乘用车SPA2平台BEV(纯电)冷却模块)、约翰迪尔(封条式冷却器)、康明斯(板式机油冷却器)、曼胡默尔(水空中冷器)、一汽解放(冷却模块)、广汽(机油冷却器、EGR)、比亚迪(冷却模块)、江铃新能源汽车(GSE热泵空调)、宁德时代(电池水冷板)等,并在电控产品批量配套取得突破。公司的产品得到各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的认可与肯定,为银轮的逐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行业调整的阵痛期,对公司而言则是一个很好的调整期,是一个很好的内部提升机会。公司在上半年更重视质的提升,不盲目追求扩张,合理规划银轮的产品和产能,做好战略规划的适时调整。同时,公司对中国汽车行业的继续发展充满信心。中国人均汽车保有量依旧远低于全球发达国家水平,国内汽车千人保有量约170辆,而美国为800辆以上,中国的汽车市场依旧有着非常大的增长潜力可挖掘。去年我国汽车销量为2800万辆,但是这不应该是中国车市的峰值点,行业预计我国汽车年销量的峰值应该是4200万辆左右,也表明行业发展的潜力巨大。此外,新能源汽车将维持迅速增加的态势,对上班通勤族及家庭主妇逐步建立刚需,也将利好公司的新能源布局。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情况说明
1、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实物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本公司将因追溯调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做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4、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4、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做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执行上述准则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13日以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在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9-042)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公告》(2019-043)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郭琨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郭琨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公告》(2019-044) 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19-045) 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 2019-041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13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在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文彬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9- 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4.1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打理财产的产品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权限内,本项议案不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3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1,664股,每股发行价格9.01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814,992.64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人民币12,974,669.87元(含税)后,余额人民币707,840,322.77元,再扣除会计师费、验资费、律师费用合计1,9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940,322.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41,962.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706,782,285.22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36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规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拟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投资期限不允许超出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银行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包括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短期投资品种)。上述投资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5、实施方式: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进行,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首席财务官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
尽管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计划灵活决策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内部采取的风险控制(1)公司董事会授权首席财务官与财务部根据真实的情况组织实施选购打理财产的产品,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保本型商业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不得购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2)公司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企业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做监督。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保本型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企业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为提升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投资期限不允许超出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保本型商业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短期投资品种。上述投资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操作。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4.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轻松的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郭琨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根据总经理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郭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郭琨先生简历如下:
1992年11月参加工作,至2000年2月,在湖北天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总经办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1996年9月-2000年7月,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新闻专业专科毕业证书;1998年8月-2000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学习,取得经管本科毕业证书;)
2000年3月至2002年3月,任洪湖市经贸局办公室副主任、政工科科长等职;
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广东中山国际会展中心秘书处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
2003年1月至2004年11月,任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总经办主任、人事部经理、采购经理等职;
2004年12月至2008年2月,任湖北美标汽车制冷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7年1月至今,任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CEO助理、美标公司总经理。
郭琨先生在企业工作多年,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尤其在担任美标公司总经理以来,美标公司取得了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经营业绩突出,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里的标杆企业。
经核查,郭琨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情形;经查询,郭琨先生未被最高人民法院网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对郭琨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郭琨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同意聘任郭琨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郭琨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变更公司现行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拟变更的详细情况如下: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一定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执行新财务报表格式,分别自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会计准则。
公司在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时,适用新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做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2019 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做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二个项目;
将原“应当支付的票据及应该支付的账款”项目拆分为“应当支付的票据”和“应该支付的账款”二个项目;
增加“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应收款项融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项目;
减少“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可供出售金融实物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长期应付职员薪酬”等项目。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实物资产终止确认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等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市价变动收益”之后。
明确了政府救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所有者权益变更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新增了“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收益”项目,主要反映:企业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企业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等。该项目应根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市价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来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实物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市价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增加额的披露。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并对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更部分报表列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做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和调整,不涉及追溯调整,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均不产生一定的影响,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